因二胎房貸遭拒退房
在要求退房的準業主中,因國家新政提高門檻導緻二胎房貸申請遭拒的占了大半,而同意解除買賣合同的開發商卻爲數甚少。有業内人士建議,在購房合同中增加一項:“若遇到這類不可抗力、情勢變更等因素,雙方可協商解除買賣合同,退回定金或首期款項”以有效減少二胎房貸糾紛的發生。
事先約定有效減少糾紛
廣東省律師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徐清波律師認爲,上述建議确可以有效減少二胎房貸糾紛發生,原因有二:一是買賣雙方在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中約定上述附解除條件的條款,并未違反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爲合法有效;二是在上述合法的前提下,法律保障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、維護當事人契約自由;因此,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,就可以作爲解決二胎房貸糾紛時的依據。
條款難獲開發商配合
“即使沒有事先立下條款,開發商也應該同意退房。”北大公共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韓世同則如是表示。他指出,因爲國家政策造成物業買受人拿不到二胎房貸的情況,非開發商與購房者的過錯造成,雙方都不應該蒙受損失。
不過若能在合同中增加此條款,或會使退房事宜更加順理成章。“但是,開發商會同意嗎?”韓世同質疑。他認爲,國家應該明确因政策改變造成的二胎房貸糾紛,責任應由誰來承擔。
廣東中原地産項目部總經理黃韬指出,增加合同條款并非新提法。“早在幾年前已有這樣的嘗試,但是操作性不強,開發商通常不會同意。”原因有二:開發商很忌諱如“協商”這類模棱兩可的字眼,擔心會耽誤交易時機;其次,目前買賣合同的條款是統一的,并非所有客戶都有修改條款的需要,如區別處理,則麻煩甚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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